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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近千万!济南一男子套路老人投资

2026-06-26 14:36 济南时报

以药店加盟、旅游购物、年货福利等日常消费项目为幌子,抛出高额回报诱饵,专门向中老年群体非法吸收资金,资金链断裂后仍虚构投资项目继续行骗。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最终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据悉,该案累计非法吸收162名群众资金960万余元,后续又诈骗46人19万元,累计造成群众超940万元经济损失。法官借此案提醒,中老年群体需警惕熟人推销、高息投资陷阱,坚守“高收益必高风险”底线,守护好个人养老积蓄。

据案情介绍,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孙某的名义注册成立济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018年6月王某某又注册成立济南槐荫某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某某中心”)。被告人王某某为实际经营人,负责某某公司及某某中心全面工作。自2014年9月起,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安排员工通过口口相传、散发宣传单、会议会销等途径对外公开宣传,采用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药店加盟协议、旅游协议、健康保险协议、马铃薯汁购买协议、九九龄醋购买协议、年货福利协议等模式,以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高额红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中老年公众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自2014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向16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960万余元,返还金额共计3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920万余元。

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在资金链断裂、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酒水项目等可以返还本金,获得高额利息或酒水的事由,骗取集资参与人陈某某、冯某某等46人资金共计19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前罪判决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法并罚。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方面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与其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邓秋英表示,投资理财一定要认准正规金融机构,对社会上各种投资理财机构一定要分辨清是否具备从事金融活动的业务资质,必要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咨询确认。更不要轻易相信亲戚、朋友、熟人的介绍和善意推销。

法官提醒,每一笔养老钱都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保障,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远离诱惑,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是有风险的,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利息”“高回报”所蛊惑,要衡量收益与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责任编辑:桂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