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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发布《涉老财产处分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2026-08-03 09:15 京报网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老财产处分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据北京二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春涛介绍,2021年至2025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结涉老财产处分家事案件570件,同期全院审结家事案件5640件。该类案件在家事案件中的占比从2021年的4.4%上涨至2025年的15.5%,案件数量与占比均持续上升。

从案由分布看,遗嘱继承纠纷占比最高,五年间审结490件,占85.9%;遗赠纠纷63件,占11.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17件,占3.0%。从涉诉财产类型看,房产是核心标的,涉及房产处分的案件占比高达94.6%。

490件遗嘱继承纠纷中,99件存在遗嘱形式瑕疵,覆盖自书、代书、打印、录像等各类遗嘱,成为遗嘱效力争议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日期瑕疵(如未写全年月日、代书遗嘱日期由代书人书写等)、签名瑕疵(如仅按手印未签名、代书人未签名等)、见证瑕疵(如见证人不具备资格、未全程参与等)和内容瑕疵(如涂改、关键财产信息不全等)。

案例1

见证人未全程见证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

陈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陈某1、陈某2等4名子女。陈某2提交打印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钱某去世后,在其承租的公房拆迁、腾退后,其所有的房产及财产都由陈某2继承。该遗嘱下方有钱某签字捺印、代书人方某签字捺印注明日期、见证人秦某签字捺印注明日期。秦某出庭作证称其不知道遗嘱是什么时候打印的,方某出庭作证称遗嘱由其提前打印好拿到钱某处,当时钱某与陈某2夫妻在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人出庭陈述,两位见证人均未全程见证遗嘱的制作、形成过程,违背了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的法定要求,故案涉遗嘱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 法官释法

打印遗嘱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须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所谓时空一致性,即见证人须全程同步参与并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嘱的形成包含“电脑书写”与“打印机输出”两个步骤,这要求见证人必须对这两个环节全程在场见证:既要在场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内容,也要在场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输出。因此,民事主体订立打印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守“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的原则,确保时空同步,以免因见证程序瑕疵影响遗嘱效力。

案例2

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老人临终前赠房无效

张某于2020年9月24日死亡,其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张某1,张某2系张某的侄孙。2020年8月24日,张某与张某2签署《赠与合同书》将名下一处房屋赠与张某2,但未实际履行。同年9月3日,张某与张某2又签署了一份关于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依据该《房屋买卖合同》将产权转移登记到张某2名下,张某2未实际向张某支付房屋价款。此外,张某未留有任何书面材料或证据说明其为何将案涉房屋赠与张某2。现张某1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鉴定,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鉴定结论、张某的既往病历、全部脑影像学资料、派出所证明、居委会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签署《赠与合同书》《房屋买卖合同》时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1对张某的行为不予追认,法院认定《赠与合同书》无效,因《房屋买卖合同》是履行《赠与合同书》中关于房产过户相关合同内容的手段形式,所以该合同也无效。

■ 法官释法

对行为能力的要求是为确保老人意愿的真实

法院表示,老年人生前作出的财产处分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反映了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而法律对行为能力的要求,本质上是为了确保这份意愿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本案中,老人生前将房屋赠与侄孙而非女儿,除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特殊情形外,难言合乎常理。因此,法院本着尊重被继承人处理财产的真实意愿的原则,根据在案全部证据,综合分析判断老人在订立合同时缺乏行为能力,有效保护了老年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3

形式与法定不符 文字、视频遗嘱均无效

赵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二子为赵某1、赵某2。赵某于1990年去世,李某于2018年去世。赵某2于2017年去世,其与妻子王某生育一子赵某3。赵某3、王某提供赵某2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自愿在去世之后将名下所有财产由儿子赵某3全部继承……立遗嘱人:赵某,2016年10月12日,证明人:邹某、廖某”。该遗嘱除“赵某2”“邹某”“廖某”为手写并捺印外,其余均为打印。赵某3陈述遗嘱系其用家里电脑打印,是赵某2让喊上赵某3的两个朋友邹某、廖某来见证。赵某3、王某另提交李某视频遗嘱两段,主张李某将相关遗产交由赵某3继承。该两段视频中均未记录见证人姓名信息,亦未记录日期。赵某1对该遗嘱同样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2所立遗嘱,除落款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且赵某3明确表示该遗嘱由其代为打印,而赵某3与遗嘱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该遗嘱不符合有效遗嘱的法定形式。李某的视频遗嘱,由于视频中对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制时间等关键信息均未能明确记录,不符合视频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对该遗嘱也不予认定。

■ 法官释法

应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法官表示,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严格的形式要求旨在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保障遗嘱能够切实体现立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同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订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不仅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更易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案例4

生前留下三份遗嘱 老人遗产按“法定”

江某与桂某原系夫妻,育有江某1、江某2两名子女。江某3系江某姐姐。江某2于2008年9月去世,未有子女。1999年,江某与桂某离婚,2010年1月8日,江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二人两次离婚又复婚。2019年2月,江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同年9月江某去世。江某去世后,赵某提交一份江某于2011年8月2日制作的代书遗嘱,主张继承江某全部财产。江某1向法院提交江某于2019年9月10日制作的打印遗嘱,起诉请求继承江某全部财产,但该遗嘱的其中一名见证人没有在场。江某3提交2019年8月26日与江某签订的《赠与协议书》称,江某曾将一套房产赠与她,后二人商议改为由江某1通过遗嘱继承该房产,并约定若江某1无法通过遗嘱继承,则赠与协议仍有效。经查,《赠与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交的代书遗嘱中明确写明系给配偶的遗嘱,但双方离婚、复婚及起诉离婚,按照“婚姻关系破裂导致配偶受益的遗嘱失效”的常理推断,结合《赠与协议书》、给江某1的打印遗嘱,能够推出江某撤回给赵某的遗嘱的意思,代书遗嘱因江某撤回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江某与江某1、江某3制作打印遗嘱的行为与之前江某与江某3签订的《赠与协议书》内容截然相反,应视为江某对《赠与协议书》行使了任意撤销权或双方合意不再履行。江某1提交的打印遗嘱欠缺见证人,不产生遗嘱的法定效力。综上,法院判决江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 法官释法

变更、撤回原遗嘱最好明示

本案聚焦遗嘱人以相反民事行为默示撤回遗嘱这一规则作出裁判,明确遗嘱撤回并非仅能以书面明示方式作出,遗嘱人生前另行订立遗嘱、签订赠与协议、提起离婚诉讼等与在先遗嘱内容相冲突的行为,综合考虑可推定其撤回遗嘱的真实意思,在先遗嘱相应失效。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尤其老年人群体,想要变更、撤回原遗嘱,最好通过明示方式另立新遗嘱并注明“撤回此前遗嘱”,确保自身财产处分意愿得到完整、准确实现,避免以行为推定意愿留下争议空间。

责任编辑:桂强